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2年度訴字第521號
- 原告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坤鎔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50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經本院審判長民國112年6月17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26日送達原告;而其先後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12年5月16日112年度救字第108號裁定駁回,並於112年5月24日送達,復經本院112年6月30日112年度救字第143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則於112年7月10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1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