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3年度訴字第1052號
- 原告
- 鄭國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間司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公法上之爭議,係指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因公法關係(包括公法上法律關係或公權力措施)所生之爭議而言。又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司法院釋字第448號解釋意旨參照)。準此可知,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之訴訟標的為公法關係之爭議,至於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當事人如就行政法院無審判權之私法爭議事件,誤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民事第二庭審理其與訴外人凍祥瑞間112年度簡上字第259號事件,有重大程序瑕疵且不公允,並夾帶桃園地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5147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3426號公文,訴訟公文皆有重大瑕疵,凍祥瑞案不斷在桃園地院混水摸魚、偷天換日、張冠李戴、偷渡此案,爰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等語。
三、經查,原告所爭執之本案訴訟標的為桃園地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59號事件,原告無非係就該民事事件之審理程序不當而為指摘,並對該件裁判有所爭執、不服,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相關程序尋求救濟。是本件核屬民事訴訟範疇,非前開行政訴訟法第2條所稱之公法上爭議,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桃園地院審理。
四、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52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司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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