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3年度訴字第1421號
- 原告
- 謝清彥
上列原告因提供行政資訊事件,不服司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113年訴字第188號等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轉送書狀於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準此,起訴未繳裁判費,經定期命其繳納,逾期未繳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起訴。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訴本院收文日)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113年12月31日113年度救字第7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本院審判長於114年3月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3頁)。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收文明細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7-16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21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提供行政資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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