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3年度訴字第577號
- 原告
- 張廷碩
- 訴訟代理人
- 林亮宇 律師
- 被告
- 陸軍第六軍團陸軍步兵第249旅
- 代表人
- 許文聰
- 訴訟代理人
- 蔡尚霖
王浩澤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公法上債權存在(不存在)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確認被告陸軍第六軍團陸軍步兵第249旅(原誤列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其後更正),對原告之公費待遇及津貼賠償請求賠償金額新臺幣1,718,651元債權不存在之訴。惟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設於苗栗縣,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77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公法上債權存在(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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