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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蘇嫊娟鄧德倩魏式瑜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停字第54號

聲請人
黃清泉(HUYNH THANH TUYEN)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停字第54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