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勞工退休金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侯志融陳雪玉傅伊君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4年度簡上再字第78號

聲請人
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秋稔(董事)
相對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白麗真(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上再字第3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聲請人主張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上再字第30號確定裁定(系爭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並提出聲證1至3之書證為憑。然聲請人表明之再審理由及所提出之書證,僅是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系爭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簡上再字第78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退休金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