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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

土地徵收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張瓊文梁力求黃清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被告
臺北縣政府
代表人
蘇貞昌

右當事人間因○○事件,原告不服○○中華民國○年○月○日○○號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左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時,為最後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二、本件原告因○○事件,不服○○之免職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狀誤列...為被告機關,經本院審判長以○○年度○字第○○號裁定命其依法於○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年○月○日送達原告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張 瓊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楊子鋒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法 官   梁 力 求

                     法 官   黃 清 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於民國 90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徵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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