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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七九○號

返還傷病給付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林樹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七九○號

上訴人
基隆市建築鷹架工職業工會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廖碧英總經理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傷病給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本院九

十年度簡字第七七九○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其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經本院裁定命其於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後段、第三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林樹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陳圓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七九○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傷病給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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