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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一號

勞資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姜素娥林文舟帥嘉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一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己○○
被告
臺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庚○○

右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交訴八十九

字第四二五九一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定。是以行政法院審判權對象乃公法性質之爭議,個案爭議如屬私法性質,應循民事救濟管道循序救濟之,且非因爭議當事人之一為民營化後之國營企業,或以陳情、回覆(回函)等具公法色彩之形式為意思表示,而改變其屬私法爭議之性質,合先敘明。

二、本件事實經過摘要:A、本件原告係於中華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像行政院陳情被告民營化過程中辦理年資結算時,僅發給船員基本待遇百分之五十八,而未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之規定計算,有損船員權益等疑義,而由被告以八十九年三月三日台航管字第○二一六號函回覆,說明其辦理年資結算係依照交通部函示辦理,依據海商法等規定將「營運船舶延時工作加給」併計結算,並已奉臺灣省政府轉行政院函覆同意照辦。B、原告仍不服,乃向交通部提起訴願,經該部作成八十九年十月四日交訴八十九字第四二五九一號訴願決定書,以被告為依公司法設立之營業機構,性質上為私法人,非訴願法第一條所指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是以對該公司前開函復提起訴願,非法之所許,乃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決定不受理原告等之訴願。原告對該訴願決定仍表示不服,乃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並經該院以八十九年訴字第九○五號裁定移送至本院管轄。

三、本院之判斷:A、本院認為,本案兩造年資結算之爭議是否應由行政法院審理,揆諸行政訴訟法第二條之規定,應先確定本件爭議之法律性質為公法性質。B、關於區分公私法之標準,向為行政法實務及學術不斷深究之議題,目前支配性之理論係由高權行為說與修正主體說(又稱特別法說)的觀點予以綜合判斷,亦即觀察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間具有「上下隸屬」或「支配服從」的關係,且該法律關係之成立必須以公權力主體為一方當事人,一般私人不能為之,此際即可將該法律關係及其所依據之法令定性為公法。C、行政權基於其主動性、積極性,對行政目的之實現本有手段選擇自由,其中以私法手段實現者之「行政私法」,與同為私法性質的「行政營利行為」與「行政補助行為」共同構成所謂「國庫行政」。其中設立營利事業、從事營利活動,以增加國家財政資源,即屬「行政營利行為」之重要類型。而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技術人員、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因之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與退休並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退休法,而在公營事業人員任用及退休法律制定施行前,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定辦理之,此係司法院釋字二七○號解釋所揭示之意旨。D、況且被告係依公司法所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核其性質屬於私法人,並非公權力主體或行政機關,原告等過去任職於被告公司,亦係依據民法及海商法之相關規定,成立私法上之僱傭關係,職此,關於僱傭關係結束後,年資結算之爭議仍屬僱傭契約中權利義務關係之延續,其性質自與原僱傭契約相同為私法性質,而不因其在實體上應適用「勞動基準法」、「海商法」或「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而異其性質,換言之,原告所訴被告計算年資具有適用法規錯誤之情事,係屬民事法院審查時所應判斷之爭點,而非屬公法爭議,本院自無權加以管轄審判。E、依據前揭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說明,本件爭議不屬行政法院審判權限,本院應以裁定駁回;訴願決定以被告非行政機關,其所為函覆並非行政處分,決定不受理原告之訴願,理由雖未盡妥適(蓋私人或私法人團體亦得由行政機關依法令委託其行使公權力,訴願法第十條參照),但其結果尚無不當,故該訴願決定亦應以維持,併此敘明如上。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帥嘉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一號於民國 91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勞資爭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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