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 原告
- 承佑文化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素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益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丙○○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張盛和(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元月十六日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發
現有誤寫情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號判決關於原告代表人記載:「呂志煬」,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上開誤寫之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