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中國大眾康寧互
- 代表人
- 袁大松
- 相對人
- 中央信託局
- 代表人
- 李義燦
- 相對人
- 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蔡啟贊主任)
右當事人間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首開關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