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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號

聲請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張瓊文帥嘉寶劉介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中國大眾康寧互
代表人
袁大松
相對人
中央信託局
代表人
李義燦
相對人
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蔡啟贊主任)

右當事人間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首開關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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