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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八三號

民事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姜素娥林文舟陳國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八三號

原告
甲○○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林義夫部長)

右當事人間因積欠電費陳情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經訴字

第0九一0六二0二八六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定有明文。因此,如係人民間因私權關係發生爭執,則屬於民事訴訟範圍,應向普通法院訴請裁判,非屬行政爭訟範圍。又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係依公司法成立之私法人,並非行政機關,關於台電公司供電與用戶積欠電費所生之糾紛,係因私經濟之契約行為而發生私權爭執,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尚不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台電公司係私法人,但其組織、規章皆由被告管轄,私法人須受政府監督,私法人做錯事,當然要由被告來糾正,難道為了新台幣(下同)幾百元,尚須去台東打民事官司,來去之車費即比那幾百元多許多,為此請求本院監督被告改正其錯誤之決定等語。

三、經查,依原告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所提書函,其係因積欠電費經台電公司台東營業處剪拆電表,而認台電公司處理不當,向交通部提起訴願,案經交通部移送被告審議。依上所述,關於台電公司供電與用戶積欠電費所生之糾紛,係因私經濟之契約行為而發生私權爭執,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而不得提起訴願。從而被告從程序上決定駁回其訴願,尚無不合,原告對之提起行政訴訟,仍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八三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民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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