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雲林縣政府
- 代表人
- 乙○○縣長)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寺廟事務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台內
訴字第○九一○○六六九四五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有關寺廟事務事件,不服被告逾期不作為,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被告公務所所在地係在雲林縣,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原告對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尚有違誤。又原告係不服內政部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台內訴字第○九一○○六六九四五號訴願決定,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自應以應為處分機關即雲林縣政府為被告,原告併列內政部、雲林縣麥寮鄉公所為被告,應屬贅列,併此敘明。
三、爰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