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六六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六六號
- 原告
- 甲○○
右原告因俸給事件,不服公務人員保障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九
○公審決字第○一七二號再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再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載明「訴之聲明」及未對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台北縣政府衛生局為被告,經本院審判長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六六號裁定命其依法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二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