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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五號

國家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王立杰王碧芳黃本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五號

原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余政憲等間因國家賠償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文規定。又國家賠償法所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該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是依國家賠償法對國家賠償所生公法上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

二、本件原告以其原係營造公會會員,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間因連續數天加班熬夜,工作時促發疾病,申請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因有人動用關係,封鎖其應有權益,致未獲准給付,爰訴請國家賠償等語。惟查原告起訴逕向本院起訴單獨對內政部長余政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菊、勞工保險局前總經理郭芳煜等三人,請求國家賠償共新台幣二百六十三萬六千四百八十元,揆諸首揭說明,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黃本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五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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