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五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五號
- 原告
- 甲○○
右原告與被告余政憲等間因國家賠償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文規定。又國家賠償法所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該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是依國家賠償法對國家賠償所生公法上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
二、本件原告以其原係營造公會會員,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間因連續數天加班熬夜,工作時促發疾病,申請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因有人動用關係,封鎖其應有權益,致未獲准給付,爰訴請國家賠償等語。惟查原告起訴逕向本院起訴單獨對內政部長余政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菊、勞工保險局前總經理郭芳煜等三人,請求國家賠償共新台幣二百六十三萬六千四百八十元,揆諸首揭說明,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