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
- 原告
- 吉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大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何志儒(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張盛和(局長)
右當事人間因八十七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
月二十二日台財訴字第○九○○○四○四○九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原告係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於行政訴訟狀記載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收受訴願決定書,自不足採,則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算,原告設址台北市,免扣除在途期間,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屆滿,因該日為星期日,依規定延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為期間末日,原告遲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