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三七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三七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原告因國家賠償事件,對司法院院長翁岳生等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文規定。又國家賠償法所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該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是依國家賠償法對國家賠償所生公法上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土地因鐵路遭台中市政府徵收,且有文要原告據領,却遭國有財產局侵佔及各種理由刁難,擾民傷財,且台中地方法院之判決顯然錯誤不當,造成其損害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依上開說明,非屬行政法院之權限,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於法尚有未合,又屬不可補正之事項,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