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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九五號

食品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張瓊文帥嘉寶劉介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九五號

上訴人
綠葉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表人
張珩(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九五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四一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接獲判決書,此可由送達證書回證可稽,依法於翌日起算上訴期間至同年十二月十八日屆滿,又因上訴人係居住於台北市,故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而上訴人提出上訴狀係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此有法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故上訴人提起上訴顯已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九五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食品衛生管理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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