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九五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九五號
- 上訴人
- 綠葉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代表人
- 張珩(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九五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四一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接獲判決書,此可由送達證書回證可稽,依法於翌日起算上訴期間至同年十二月十八日屆滿,又因上訴人係居住於台北市,故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而上訴人提出上訴狀係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此有法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故上訴人提起上訴顯已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