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六一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六一號
- 原告
- 華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羅嘉希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複代理人
- 吳敬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代表人
- 張珩(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游開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菸害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本院判決(九
十二年度簡字第六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因上訴人設於臺北市,毋庸扣除在途期間,算至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