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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六一號

菸害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劉介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六一號

原告
華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吳敬恆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表人
張珩(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游開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菸害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本院判決(九

十二年度簡字第六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因上訴人設於臺北市,毋庸扣除在途期間,算至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法 官 劉介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六一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菸害防制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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