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一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一號
- 原告
- 陸惠中藥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 代表人
- 朱恩烈(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原告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九十二年度訴
字第一九三一號判決有誤載情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十一頁第一行所載:「報關公司人員乙○○到庭結『論』稱,渠在進口報單上填上乾品,是因為如果『淆』填上乾品,就無法快速通關,...」其中『論』字係『證』字之誤載,『淆』字係『沒有』之誤載,應將『論』字更正為『證』字,『淆』字更正為『沒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且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審 判 長 法 官 林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