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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一號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林金本李得灶黃秋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一號

原告
陸惠中藥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
朱恩烈(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原告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九十二年度訴

字第一九三一號判決有誤載情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十一頁第一行所載:「報關公司人員乙○○到庭結『論』稱,渠在進口報單上填上乾品,是因為如果『淆』填上乾品,就無法快速通關,...」其中『論』字係『證』字之誤載,『淆』字係『沒有』之誤載,應將『論』字更正為『證』字,『淆』字更正為『沒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且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審 判 長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黃秋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一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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