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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九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張瓊文黃清光帥嘉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九號

上訴人
甲○○ (即原告)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即被告)
代表人
林吉昌(局長)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本院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判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三日,算至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帥嘉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蘇亞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九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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