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九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九號
- 上訴人
- 甲○○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即被告)
- 代表人
- 林吉昌(局長)住同右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本院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判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三日,算至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