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267號
- 抗告人
-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住
- 相對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參加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32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稱: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93年度訴字第3267號判決,於94年12月2日提起上訴,雖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惟抗告人已於94年12月13日補提上訴理由,原裁定以抗告人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為由,從程序上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於法非屬有據云云,請求撤銷原裁定。
二、查,抗告人確於9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此有該上訴理由狀在卷可稽(因該上訴理由狀誤繕原判決案號為「93年度訴字第794號」,故本院原以該案之上訴理由處理,惟由上訴內容觀之,尚可確認係針對本院93年度訴字第3267 號判決提起上訴),是本件抗告為有理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