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460號
- 反訴原告
- 黃建源即黃動物醫院
上列反訴原告因補助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訟訴訟費用由被告(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反訴狀未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94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住所,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今逾期未為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反訴程式即於法不合,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 介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