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162號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徐瑞晃李得灶吳慧娟

原告
大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被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
李榮達(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3年10月26日台財訴字第09300480590號訴願決定,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係於民國(以下同)92年7月16日收受被告92年7月1日92年第 00000000號處分書,此有收件回執附於原處分卷可稽。計其申請復查之期間,應自92年7月17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4日,至92年8月19日(星期二)即已屆滿。原告遲至92年12月19日始向被告申請復查,此有貼有收文日期條碼之復查申請書附於原處分卷可按,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均以原告申請復查已逾法定不變期間,決定復查不受理或訴願駁回,均無不合。原告復對之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4162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產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