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八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八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右原告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因勞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明文規定。
二、本院判決係於九十三年二月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二日,算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即已屆滿。上訴人延至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