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055號
- 原告
- 嘉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振興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虞哲(局長)
- 送達代收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105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1條明文規定。
二、本院判決,係於94年7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零日,算至94年8月9日即已屆滿。上訴人延至94年8月18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註】:由於本案原告第一審訴訟代理人有提起上訴之特別代理權,因此上開判決於94年7月20日送達於該訴訟代理人時起,上訴法定不變期間即開始起算,不因原告本人於94年7月25日收受判決書而受影響。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