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一六號

刑事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鄭小康黃秋鴻林金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一六號

原告
甲○○

右原告與臺灣高等法院間因刑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謂:本案檢察官將原告依普通傷害罪提起公訴,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違背法令卻變更法條,將原告依殺人未遂罪處以重刑,該項殺人未遂罪名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案「殺人未遂罪」無效。故請求撤銷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七二五號判決,諭知原告無罪,且停止本案徒刑之執行云云。查原告主張被告判決違法乙節,應循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再審、非常上訴等救濟,至欲停止刑事執行,亦應有停止執行事由而向執行檢察官申請之,均非前述得提起行政訴訟之公法上爭議,原告就上開顯非屬行政法院之權限向本院起訴,揆諸首開規定,其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金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一六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