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2232號

撫卹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鄭忠仁林育如楊莉莉

原告
甲○○
被告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代表人
戴伯特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撫恤事件,原告對被告中華民國93年5月25日隋玟字第0930005266號書函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撤銷訴訟,須以經過訴願為其前提,其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因申請補發傷殘撫恤令事件,不服被告民國92年4月1日隋玫字第0920003206號函提起訴願,經國防部以92年6月18日92年決字第062號訴願決定不受理,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2年訴字第3551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由應受理訴願機關國防部為適法之處理。嗣國防部於93年5月12日以93年決字第064號訴願決定命被告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1個月內為適法之處分,被告即以93年5月25日隋玫字第0930005266號書函函復原告不合辦理。原告不服該書函,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前開書函,附帶請求判令被告補發卹傷給與令,並自38年起依照軍人撫卹條例第18條第2項及第24條之規定,補發傷殘年撫金。查原告不服被告93年5月25日隋玫字第0930005266號書函,並未提起訴願,即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業據原告當庭陳明在卷,其未經過合法之訴願程序,揆諸首開說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附帶請求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楊莉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俊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2232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撫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