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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3年度訴字第02518號

新型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張瓊文帥嘉寶劉介中

原告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乙○○部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參加人
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銀樹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陳怡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3年6月1日經訴字第093062196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壹、事實概要:緣原告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8年4月6日以「直流無刷風扇之感應元件結構改良」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案)。公告期間,參加人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於92年8月13日以(92)智專三㈡02048字第0922081731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案經被告經濟部審議,並以93年6月1日經訴字第09306219690號作成「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訴願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貳、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㈠、訴願決定撤銷。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

㈠、駁回原告之訴。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參、兩造之爭點:

一、原告主張之理由:

㈠、參加人所舉之異議證據附件二、三為東華書局於63年5月初版之「電磁學」一書第500頁至505頁影本及第536頁至539頁影本(下分別稱引證一及引證二)。參加人所主張之「電磁學」書籍,僅為電磁學中各種基本理論論述,引證一、二中並沒有任何足以證明系爭案技術內容為不可實施之事由,今參加人不當套用理論,原不足以證明系爭案不具產業利性,而被告竟不以事實論理,偏執於參加人不當套用理論之主觀說詞,以及混淆專利要件中有關產業利用性與進步性之不同專利要件判別論述:首先陳明,專利案件是否具產業利用性,依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所發行專利審查基審查基準第2篇新型專利審查基準第2章專利要件第2節產業利用性中所述,非可供產業利用性是指:未完成之新型、非可供營業利用上之新型、實際上顯然無法實施之新型。其中,未完成之新型是指欠缺達成新型創作目的之技術手段、雖有具體技術手段但該新型創作目的顯然難以達成;非可供營業利用上之新型是指非具有可供販賣或營業上利用之新型;實際上顯然無法實施之新型是指雖然在理論上可實施該新型,但在實際上卻無法實施。針對上述比對條件來審查系爭案,系爭案的確具有可達成新型創作目的之技術手段,系爭案新型的確具有可供販賣及產業上利用性,以及,系爭案為確可實施之新型創作,其中:

1、系爭案直流無刷風扇之感應元件結構改良,是在電路板一側設有缺槽,缺槽內裝設有霍爾感應器,且特徵結構是在霍爾感應器上方裝設有以感磁性金屬製成之感磁片,而在霍爾感應器上方裝設感磁片之特徵技術,不論是將霍爾感應器以數接腳焊固於缺槽內的底邊緣,使其兩側均與缺槽內側邊緣留有間隙,而可將感磁片兩側所形成的彎折扣片由霍爾感應器與缺槽間之間隙處扣固於霍爾感應器上,或是將霍爾感應器以數接腳焊固於缺槽內其中一側邊緣,使其另一側與缺槽內側邊緣留有間隙,彎折形成ㄈ字型之感磁片可穿套於霍爾感應器上,或是將與霍爾感應器呈相同大小之感磁片貼設固定於霍爾感應器上方,皆屬可具體實施之例證。

2、並且,系爭案在霍爾感應器上方所裝設感磁性金屬之感磁片是屬於一種暫時磁鐵(temporary magnet)如矽鋼或軟鐵而非永久磁鐵,此一暫時磁鐵之磁域(原子中之電子自旋所產生的N、S極方向)在外加磁化力消失後,其磁域排列為不規則之相互抵消,而在任一方向的淨磁場均為零,所謂外加磁化力之來源,是指通入交變電流而產生磁化力,系爭案是對於定子線圈通入交變電流,並不對於感磁片通入交變電流,感磁片之作用是在感應永久磁鐵的極性,感磁片本身並沒有通入交變電流,感磁片設計主要目的是在提高霍爾感應器對於永久磁鐵弱磁力的感應能力,於磁力學理論中,當交變電流停止通入線圈而使磁化力消失之後,暫時磁鐵之磁域排列都還能回復到不規則的相互抵消,而在任一方向淨磁場上均為零,更何況永久磁鐵僅為弱磁力,對於感磁片之暫時磁鐵而言,並不會產生所謂磁滯現象而引發渦電流損失或磁滯損失,因此,系爭案創作可讓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依說明書、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所揭露者之內容加以製成,而為實際上可完成之新型、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以及實際上顯然可以實施之新型,被告不察卻僅以一本沒有揭露系爭案特徵結構之書籍內容,即主觀推論系爭案不具產業利用性,如此理由,實有違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原則。

㈡、又系爭案專利要件審查,應以系爭案是否具備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程序逐步審查專利要件,如系爭案不具產業利用性,即不必再論其是否具備新穎性、進步性,如系爭案具產業利用性卻不具新穎性,亦不必再進入進步性要件之審查程序,從而系爭案是否具有專利要件之審查,應以是否具備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之先後次序進行審查。今參加人所主張事由為系爭案不具產業利用性,而被告撤銷原處分所提及內容,卻為系爭案是否好用、是否增進功效,係有關進步性審查事由,被告以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之先後次序審查系爭案,且於原決定理由中審查進步性要件,應已認定系爭案具產業利用性、新穎性,才會再進一步審查系爭案是否具備進步性要件,而既已論及進步性要件,更能說明系爭案確具產業利用性,無非可供產業利用上情事,而被告審查事由卻對於產業利用性及進步性要件有所混淆,有違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原則,令人無所適從:被告於原決定理由中混淆產業利用性與進步性要件之判斷,而在原決定理由提出「2、霍爾感應器之感應與否,係與通過其感應窗口之磁場強度有關,當感磁片與霍爾感應器間存在氣隙時,將會增加磁路之磁阻,使通過霍爾感應器感應窗口之磁場強度降低,因此霍爾感應器之感應靈敏度亦將降低。」、「3、系爭案之金屬感磁片由於具有導磁性,將會使磁力線集中於金屬感磁片,而偏離霍爾感應器之感應窗口,如此將會降低通過霍爾感應器感應窗口之磁場強度,造成所謂之磁蔽現象,使得霍爾感應器無法正確感知馬達永久磁鐵之N極與S極位置。」、「4、由於系爭案之感磁片係由感磁性金屬製成,當感磁片兩側形成扣片或整體形成ㄈ字時,永久磁鐵之磁力線將會被感磁片導引往錯誤方向延伸,造成感磁片之表面極性分佈不規則,亦同樣使通過霍爾感應窗口之磁場強度降低,霍爾感應器之感應器之感應靈敏度亦將相對降低」,如此三點理由,原屬於進步性要件審查事由,而非有關產業利用性審查事由,今,被告卻對於不具產業利用性要件之本質問題與不具進步性要件之判斷須與實體證據進行客觀比對審查判斷混為一談,如此行政行為之內容有違明確原則,因此,被告所為之決定於認事用法上洵有違誤,故應予撤銷。

㈢、綜上所述,系爭案是否具有產業利用性,應屬於本質上是否能製造使用加以判斷,而系爭案在產業上既能被製造使用,應可確認本案具產業利用性,無違專利法第9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今被告不以具體事證為由,卻主觀空泛認為本案不具產業利用性係純屬主觀臆測並無實據,且被告決定有違行政行為應明確原則,而將產業利用性與進步性要件混為一談殊不足採。

二、被告主張之理由:

㈠、查系爭案之感磁片係由感磁性金屬製成,由於感磁片之材料為感磁性金屬,因此感磁片除具導磁性外,亦具導電性,當直流無刷馬達高速旋轉時,其轉子永久磁鐵之N極與S極磁場將於感磁片上交變,進而於金屬感磁片上引發渦電流損失(eddy current lost)與磁滯損失(hysteresis loss)。且原處分理由所提之磁滯現象的確可能產生於金屬感磁片上,故系爭案不具產業利用性。

㈡、又系爭案之金屬感磁片由於具有導磁性,將會使磁力線集中於金屬感磁片,而偏離霍爾感應器之感應窗口,如此將會降低通過霍爾感應器感應窗口之磁場強度,造成所謂之磁蔽現象,使得霍爾感應器無法正確感知馬達永久磁鐵之N極與S極位置;此外當感磁片與霍爾感應器間存在氣隙時,將會增加磁路之磁阻,使通過霍爾感應器感應窗口之磁場強度降低,因此霍爾感應器之感應靈敏度亦將降低。系爭案之技術手段將致使直流無刷風扇之霍爾感應器無法正確感知馬達永久磁鐵之位置,進而導致直流無刷風扇無法順利轉動,造成啟動不良,難謂具產業利用性,自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㈢、另有關產業上利用性之審查,係指:1、欠缺達成新型創作目的之技術手段,2、雖有具體技術手段但該新型創作目的難以達成,3、非可供營業上利用之新型,4、實際上顯然無法實施之新型。而有關進步性之審查,係指申請專利之新型,為運用申請當日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以完成其創作或改良之新型,如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即不具進步性。經查系爭案之金屬感磁片,由於具有導磁性會造成所謂之磁蔽現象,使得霍爾感應器無法正確感知馬達永久磁鐵之N極與S極位置;且會增加磁路之磁阻,使霍爾感應器之感應靈敏度降低。系爭案之技術手段將致使直流無刷風扇之霍爾感應器無法正確感知馬達永久磁鐵之位置,進而導致直流無刷風扇無法順利轉動,造成啟動不良。應屬雖有具體技術手段但該新型創作目的難以達成,自屬產業利用性之審查,原告所述,顯不足採。綜上所述,被告所為之決定並無違誤,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參加人主張之理由:

㈠、被告認定系爭案不具產業利用性,完全不違法:系爭案之技術特徵係利用由感磁性金屬製成之感磁片裝設於霍爾感應器上方,以便將感應範圍由原感應窗口大小擴大至整個霍爾感應器之頂面積,及縮短霍爾感應器與轉子永久磁鐵間之感應距離,以達成提升感應靈敏度及避免啟動不良之目的。然而,前述技術特徵及其功效存在完全不具產業利用性之事實:

⑴、在磁力學原理上,一導磁材料(感磁片22)在受一永久磁鐵132作用時,該導磁材料(感磁片22)必然發生感應生磁,而該導磁材料(感磁片22)在交變感應生磁時通常會因上一次之感應磁性未及時消失並且滯留,因而無法避免抵消下一次之感應磁性之部份磁力,進而造成所謂的「磁滯損失」...使感磁片22之磁滯損失更為明顯,進而導致霍爾感應器之感應靈敏度效能嚴重低落...(參照引證一之磁滯迴線所示);如上所述,感磁片22長期被永久磁鐵磁化而具有一定的磁性而暫時磁化,...即使馬達處在「未運轉」之靜止狀態時,感磁片22亦暫時磁化並對霍爾感應器21形成屏蔽,而使磁力線偏離感應窗口,以致造成馬達難以啟動。因此,實際上,系爭案設置感磁片22反而易因「磁蔽現象」造成馬達難以啟動(參照引證二之磁屏磁位分佈所示)。

⑵、系爭案之感磁片22鬆配合結合於該霍爾感應器21上方,其容易導致該感磁片22及霍爾感應器21之間形成氣隙,使該感磁片22無法順利將磁力線導入霍爾感應器21之感應窗口211內,進而相對降低霍爾感應器21之感應靈敏度;及,在磁力學上,永久磁鐵之磁力線係會穿過導磁材料,並沿著該導磁材料及永久磁鐵之相對位置形成一封閉之磁力路徑,...系爭案之感磁片22形成二扣片221或ㄈ字形之構造時,磁力線勢必會通過該扣片221或ㄈ形底板,導致該感磁片22之表面極性分佈不規則,進而相對降低霍爾感應器21感應靈敏度。

⑶、簡言之,系爭案之感磁片22同時存在下列缺失:「當永久磁鐵132轉動時,感磁片22因感應生磁造成磁滯損失;當永久磁鐵132未運轉時,感磁片22則因先前造成之暫時磁化,而對霍爾感應器21形成屏蔽;該感磁片22及霍爾感應器21之間形成氣隙,使磁力線無法導入感應窗口211內;感磁片22形成二扣片221或ㄈ字形時,將導致該感磁片22之表面極性分佈不規則」,因而系爭案之感磁片22實際上導致降低霍爾感應器之感應靈敏度並造成馬達難以啟動。上述缺失確實造成系爭案雖有具體技術手段,但卻難以達成最初設定之創作目的,該無法實施之事實完全無誤。特別是,參加人於訴願理由更以引證一、二說明電磁學相關原理,同時另以美國專利第4,339,875號之補強證據輔助比對證明霍爾感應器之感應窗口應如何正確設置延伸感應元件,如此更能讓熟悉該項技術者明確得知系爭案之感磁片22設計確實存在上述不可實施之事實,於此一併指明,以供參考。

㈡、原告主張系爭案具有產業利用性之理由不符電磁學根據、前後矛盾及違反誠信原則:

1、原告起訴理由主張:「...系爭案在霍爾感應器上方裝設的感磁性金屬之感磁片是屬於一暫時磁鐵,此一暫時磁鐵的磁域(原子中之電子自旋所產生的N、S極方向)在外加磁化力消失後,其磁域排列為不規則之相互抵消,而在任一方向的淨磁場均為零,所謂外加磁化力的來源,是指通入交變電流而產生極性?,系爭案是對定子線圈通入交變電流,並不對感磁片通入交變電流,感磁片的作用是在感應永久磁鐵的極性,感磁片本身並沒有通入交變電流,感磁片設計的主要目的是在提高霍爾感應器對永久磁鐵弱磁力的感應能力...」,針對上述論述,參加人完全同意原告自承感磁片屬於暫時磁鐵之主張,然而原告主張「感磁片(暫時磁鐵)之外加磁化力來自通入交變電流」;及「在外加磁化力消失後,感磁片在任一方向的淨磁場均為零」之說法則不但不正確,且更完全不屬於參加人或被告之原先論述觀點。

⑴、事實上,原告自承「感磁片屬於暫時磁鐵」之主張與參加人之訴願理由及被告之訴願決定理由:「當直流無刷馬達高速旋轉時,其轉子永久磁鐵之N、S極磁場將於感磁片上交變,進而於感磁片上引發渦電流損失與磁滯損失,因此磁滯現象的確可能產生於感磁片上」之論述係不謀而合。更詳言之,參加人及被告原本就主張感磁片係在馬達旋轉時,會因為感應到轉子永久磁鐵之磁場交變,而感應形成暫時磁性交變,其係如原告自承之暫時磁鐵原理。而且,參加人及被告主張之感磁片(暫時磁鐵)外加磁化力來源顯然應係指來自「轉子旋轉時之永久磁鐵磁場交變」之外加磁化力,且從未提及「感磁片是否通入交變電流」造成之外加磁化力。因此,原告自承「感磁片本身並沒有通入交變電流」之主張並不能掩飾確實會因「轉子旋轉時之永久磁鐵磁場交變引發感磁片(暫時磁鐵)感應生磁並造成渦電流損失與磁滯損失」之事實,合先指明。由上可知,原告擅自主張「感磁片(暫時磁鐵)之外加磁化力來自通入交變電流」之說法有刻意曲解參加人或被告原先主張之意圖,原告顯然刻意企圖誤導本院做出錯誤判斷而欲不當獲准專利權,不正當企圖昭然若揭。

⑵、再者,原告自承「在外加磁化力消失後,感磁片在任一方向的淨磁場均為零」之主張亦不正確,其原因在於:直流無刷風扇之轉子在運轉時,實際上交變感應生磁時通常會因上一次之感應磁性而未及時消失並且滯留,因而無法避免抵消下一次之感應磁性之部份磁力;再者,轉子在運轉時,若無法完全保持平衡轉動,其必然存在少部份之晃動或失衡,在轉子晃動或失衡瞬間,感磁片仍感應生磁,但卻無法抵消,因而逐漸累積磁性。上述原因造成感磁片所累積之磁性達到某一程度後,即使轉子未運轉處於靜止狀態,感磁片亦保有非零值之淨磁場,亦即感磁片具有殘留磁性及產生磁蔽現象,亦即具有暫時磁化(如原告所述之暫時磁鐵般)之可能性,因此會干擾霍爾感應器感應轉子啟動之靈敏度。該磁蔽現象之主張早見於參加人之訴願理由及被告之訴願決定理由:「感磁片由於具有導磁性,將會使磁力線集中於感磁片,而偏離霍爾感應器之感應窗口,如此將降低通過霍爾感應器感應窗口之磁場強度,造成所謂之磁蔽現象」之論述。再者,原告始終未針對參加人之訴願理由及被告之訴願決定理由:「當感磁片與霍爾感應器間存在氣隙時,將會增加磁路之磁阻,使通過霍爾感應器感應窗口之磁場強度降低」及「當感磁片兩側形成扣片或整體形成ㄈ字時,永久磁鐵之磁力線將會被感磁片導引往錯誤方向延伸,造成感磁片之表面極性分佈不規則」之二論述作出回應或解釋,顯然原告無法自圓其說,因此刻意隱瞞、不提及系爭案感磁片存在之此方面缺陷,原告顯然有刻意規避及掩飾系爭案第1項不具產業利用性之嫌疑。

2、原告主張被告於原決定理由中混淆了產業利用性與進步性要件之判斷云云。然而,原告主張「被告以進步性審查方式審查系爭案之產業利用性」而存在適法性問題之說法並不正確,僅為以適法性模糊系爭案不具產業利用性之不正當手段而已。事實上,如原告起訴狀所述,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新型專利審查之第2章第2節非可供產業利用性之各種情形是指...⑵、雖有具體技術手段但該新型創作目的顯然難以達成...。今查,系爭案申請時原本主張其感磁片之具體技術手段可達成若干預設之創作目的,因而智慧財產局在未經考量該創作目的是否難以達成的前題下即不適當核准系爭案專利權。因此,參加人據狀提呈異議及訴願之理由主張依電磁學基本常識適用於任何具感磁性金屬材料之原則應可證明系爭案之感磁片難以達成系爭案之創作目的,據此主張系爭案不具產業利用性。在訴願階段,被告以訴願決定理由認同系爭案之感磁片不符電磁學基本原理,從而審定系爭案存在雖有具體技術手段卻難以達成原預設之創作目的之事實,認定系爭案不具產業利用性。上述訴願決定完全符合我國專利法對產業利用性之規定,並未與進步性之審查有所混淆。原告毫無根據指稱被告於原決定理由混淆產業利用性與進步性要件之判斷,卻又提不出任何事實根據可供反駁,其自無可採。系爭案不具產業利用性確實屬於事實,其完全不具爭執之必要,亦不需以訴願程序之適法性做為混淆本院判斷的不正當手段。

3、原告又主張「系爭案在產業上既能被製造使用,應可確認具產業利用性」。惟,系爭案感磁片是否能被製造使用,與該感磁片之技術手段是否真能達成預設之創作目的無關。更何論事實上該感磁片之技術手段難以達成預設之創作目的。原告之說法自屬重複無理論述,於此不予贅言。綜上所述,原告起訴理由顯無可採。

理由

一、按凡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為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暨第98條第1項所明定。從而新型專利必須具備產業上之利用性,始克當之。

二、原告前於88年4月6日以「直流無刷風扇之感應元件結構改良」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系爭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於92年8月13日以(92)智專三㈡02048字第0922081731 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案經被告經濟部審議,並以93年6月1日經訴字第09306219690號作成「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訴願決定等情,有上開此有系爭案專利說明書、異議申請書、審定書及訴願決定書等件為證,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為實。

三、原告起訴意旨略謂:系爭案感磁片為一暫時磁鐵之感磁金屬片,係直接設置在霍爾感應器上方,利用本身磁域感應永久磁鐵而變換磁極方向,使霍爾感應器能增加其感應永久磁鐵132極性的靈敏度,系爭案在感磁片上並沒有導入電流,並不會生成磁化力H,系爭案感磁片的設置目的,是要擴大霍爾感應器窗口的感應範圍,並沒有在感磁片上通入交流電使其磁通密度產生變化,系爭案所採用的原理,是以感磁片之暫時磁鐵去擴大感磁面積,達到提高感應靈敏度之功效而與磁力學理論之磁滯現象無關。系爭案創作可讓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依說明書、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所揭露者之內容加以製成,而為實際上可完成之新型、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以及實際上顯然可以實施之新型,被告決定混淆產業利用性與進步性要件云云。

四、本院判斷如下:

㈠、按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新型專利審查之第2章第2節產業利用性中規定:非可供產業利用之新型係指:1.未完成之新型;2.非可供營業上利用之新型;3.實際上顯然無法實施之新型,其中未完成之新型包含⑴欠缺達成新型創作目的之技術手段;⑵雖有具體技術手段但該新型創作目的顯然難以達成。是依上開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審查基準,縱新型專利可讓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依說明書、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所揭露者之內容加以製成,但若欠缺達成目的之技術手段的構想為未完成之發明,亦屬不具可供產業利用之發明,合先敘明。

㈡、 本件系爭第00000000號「直流無刷風扇之感應元件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係一種直流無刷風扇之感應元件結構改良,電路板一側設有缺槽,缺槽內裝設有霍爾感應器,其特徵在於:霍爾感應器上方裝設有以感磁性金屬製成的感磁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即獨立項)另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附屬第2至4項分別界定:「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直流無刷風扇之感應元件結構改良,其中霍爾感應器以數接腳焊固於缺槽內的底邊緣,使其兩側均與缺槽內側邊緣留有間隙,感磁片兩側所形成的彎折扣片可由霍爾感應器與缺槽間之間隙處扣固於霍爾感應器上。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直流無刷風扇之感應元件結構改良,其中霍爾感應器以數接腳焊固於缺槽內的其中一側邊緣,使其另一側與缺槽內側邊緣留有間隙,彎折形成ㄈ字型的感磁片可穿套於霍爾感應器上。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直流無刷風扇之感應元件結構改良,其中與霍爾感應器呈相同大小的感磁片係可貼設固定於其上方。」

㈢、而參加人所舉之異議証據附件二、三為東華書局於民國63年5月初版之「電磁學」一書第500頁至505頁影本及第536頁至539頁影本即引證一及引證二。

㈣、經查,系爭案之感磁片係由感磁性金屬製成,由於感磁片之材料為感磁性金屬,因此感磁片除具導磁性外,亦具導電性,當直流無刷馬達高速旋轉時,其轉子永久磁鐵之N極與S極磁場將於感磁片上交變,進而於此金屬感磁片上引發渦電流損失(eddy current lost)與磁滯損失(hysteresis loss),因此磁滯現象確會產生於金屬感磁片上。又霍爾感應器之感應與否,係與通過其感應窗口之磁場強度有關,當感磁片與霍爾感應器間存在氣隙時,將會增加磁路之磁阻,使通過霍爾感應器感應窗口之磁場強度降低,因此霍爾感應器之感應靈敏度亦將降低。而系爭案之金屬感磁片由於具有導磁性,將會使磁力線集中於金屬感磁片,而偏離霍爾感應器之感應窗口,如此將會降低通過霍爾感應器感應窗口之磁場強度,造成所謂之磁蔽現象,使得霍爾感應器無法正確感知馬達永久磁鐵之N極與S極位置。由於系爭案之感磁片係由感磁性金屬製成,當感磁片兩側形成扣片或整體形成ㄈ字時,永久磁鐵之磁力線將會被感磁片導引往錯誤方向延伸,造成感磁片之表面極性分佈不規則,亦同樣使通過霍爾感應器感應窗口之磁場強度降低,霍爾感應器之感應靈敏度亦將相對降低。顯然無法達到擴大霍爾感應器窗口的感應範圍之系爭案感磁片的設置目的,應可認定。

㈤、系爭案相對先前技術之創作特徵在於:「藉由上述之結構設計,使本創作直流無刷風扇之感應元件結構改良具有感應靈敏度佳,及避免風扇啟動不良優點,由於其係於霍爾感應器上方裝設有一以感磁性金屬製成的感磁片,所以當其裝設於霍爾感應器上方時,除了可將其感應範圍由感應窗口的大小擴大至整個霍爾感應器之頂面積大小外,又可縮短霍爾感應器與永久磁鐵間之感應距離,所以可有效改善其感應永久磁鐵上之磁區的磁性方向時之靈敏度」此有系爭案說明書第8頁第13至20行所載可稽。系爭案感磁片的設置目的,是要擴大霍爾感應器窗口的感應範圍,並沒有在感磁片上通入交流電使其磁通密度產生變化,系爭案雖有具體技術手段,但該新型創作目的顯然難以達成,依上開說明自難謂具產業上利用性。

㈥、再依磁力學原理,當一導磁材料在受一永久磁鐵作用時,該導磁材料必然發生感應生磁,而該導磁材料在交變感應生磁時通常會因上一次之感應磁性未及時消失並且滯留,因而無法避免抵消下一次之感應磁性之部份磁力,進而造成所謂的「磁滯損失」(參照引證一之磁滯迴線所示)系爭案感磁片22之磁滯損失,進而導致霍爾感應器之感應靈敏度效能低落;且系爭案感磁片22長期被永久磁鐵磁化而具有一定的磁性而暫時磁化,即使馬達處在「未運轉」之靜止狀態時,感磁片22亦暫時磁化並對霍爾感應器21形成屏蔽,而使磁力線偏離感應窗口,以致造成馬達難以啟動。因此,實際上,系爭案設置感磁片22反而易因「磁蔽現象」造成馬達難以啟動(參照引證二之磁屏磁位分佈所示)。經查:

1、系爭案之感磁片22鬆配合結合於該霍爾感應器21上方,其容易導致該感磁片22及霍爾感應器21之間形成氣隙,使該感磁片22無法順利將磁力線導入霍爾感應器21之感應窗口211內,進而相對降低霍爾感應器21之感應靈敏度;及,在磁力學上,永久磁鐵之磁力線係會穿過導磁材料,並沿著該導磁材料及永久磁鐵之相對位置形成一封閉之磁力路徑,系爭案之感磁片22形成二扣片221或ㄈ字形之構造時,磁力線勢必會通過該扣片221或ㄈ形底板,導致該感磁片22之表面極性分佈不規則,進而相對降低霍爾感應器21感應靈敏度。則系爭案之感磁片22有下列缺失:「當永久磁鐵132轉動時,感磁片22因感應生磁造成磁滯損失;當永久磁鐵132未運轉時,感磁片22則因先前造成之暫時磁化,而對霍爾感應器21形成屏蔽;該感磁片22及霍爾感應器21之間形成氣隙,使磁力線無法導入感應窗口211內;感磁片22形成二扣片221或ㄈ字形時,將導致該感磁片22之表面極性分佈不規則」,因而系爭案之感磁片22實際上導致降低霍爾感應器之感應靈敏度並造成馬達難以啟動。

2、系爭案之感磁片既不符電磁學基本原理,則被告訴願決定書以系爭案存在雖有具體技術手段卻難以達成原預設之創作目的之事實,認定系爭案不具產業利用性。自合於上開專利法對產業利用性之規定,並未與進步性之審查有所混淆。原告主張被告之決定理由混淆產業利用性與進步性要件之判斷云云,殊非可採。

五、從而,被告將異議不成立之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本件訴願決定書後六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並無違誤,應予維持。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2518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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