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149號
- 原告
- 林有德
- 原告
- 蔡委卿
- 原告
- 林將朝
- 原告
- 陳日春
- 原告
- 李忠枝
- 原告
- 林志榮(即林有能之承受訴訟人並為被選定人)
- 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蘇嘉全(部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羅光宗
- 訴訟代理人
- 林慧玲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參加人 經濟部水利署
- 代表人
- 陳伸賢(署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徐家昌
- 輔助參加人
- 臺北縣政府
- 代表人
- 周錫瑋(縣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林榮裕
莊宜榛
謝惠琦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土地徵收處分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兼訴訟代理人林志榮」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林志榮(即林有能之承受訴訟人並為被選定人)」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該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更正。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 介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