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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149號

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劉介中黃秋鴻李玉卿

原告
林有德
原告
蔡委卿
原告
林將朝
原告
陳日春
原告
李忠枝
原告
林志榮(即林有能之承受訴訟人並為被選定人)
被告
內政部
代表人
蘇嘉全(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羅光宗
訴訟代理人
林慧玲
訴訟代理人
被告參加人 經濟部水利署
代表人
陳伸賢(署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徐家昌
輔助參加人
臺北縣政府
代表人
周錫瑋(縣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榮裕

莊宜榛

 謝惠琦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土地徵收處分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兼訴訟代理人林志榮」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林志榮(即林有能之承受訴訟人並為被選定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該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更正。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 介 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李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149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5 日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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