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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267號

發明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李得灶

抗告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住
相對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參加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32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稱: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93年度訴字第3267號判決,於94年12月2日提起上訴,雖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惟抗告人已於94年12月13日補提上訴理由,原裁定以抗告人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為由,從程序上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於法非屬有據云云,請求撤銷原裁定。

二、查,抗告人確於9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此有該上訴理由狀在卷可稽(因該上訴理由狀誤繕原判決案號為「93年度訴字第794號」,故本院原以該案之上訴理由處理,惟由上訴內容觀之,尚可確認係針對本院93年度訴字第3267 號判決提起上訴),是本件抗告為有理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李 得 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3267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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