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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460號

補助費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劉介中黃秋鴻李玉卿

反訴原告
黃建源即黃動物醫院

上列反訴原告因補助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訟訴訟費用由被告(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反訴狀未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94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住所,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今逾期未為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反訴程式即於法不合,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 介 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李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60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補助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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