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729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姜素娥吳東都陳國成

原告
建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表人
陳菊(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3年9月27日院臺訴字第09300890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撤銷訴訟,以有行政機關違法之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所謂行政處分,乃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因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之外國人TRAN QUOCKHANM等18名從事針織紡織等工作,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於92年9月10日查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應廢止原告聘僱外國人18名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該等外國人得轉換雇主或出境,被告以93年6月14日勞職外字第0930203708號函請原告於該函送達後7日內,就現有合法聘僱之外國人中擇定18名外國人得轉換雇主,並提供該等外國人之名冊等。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93年9月27日院臺訴字第0930089070號訴願決定認為係對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而為不受理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於92年間雖因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勞被桃園縣政府裁罰75萬元,原告甘願受罰,並未訴願,且該等逾期居留外勞均已返國,停止使用,今被告以同一事實進一步廢止原告聘僱外國人18名,命合法引進僱用之外勞18名須轉換僱主或出境,使原告重複受罰。再者,現工作於原告公司之18名外勞工作嫻熟,若命其出境或轉換雇主,將影響公司運作,恐使公司歇業或財務困難,為此請求撤銷被告93年6月14日勞職外字第0930203708號函、訴願決定等語。

四、經查,原告所不服被告93年6月14日勞職外字第0930203708號函略以:「主旨:有關 貴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7條第1款規定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說明:…三、依本法第72條第2款規定,因 貴公司違反前開規定,應廢止 貴公司聘僱外國人18名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該等外國人得轉換雇主或出境,故請 貴公司於本函送達後7日內,就現有合法聘僱之外國人中擇定18名外國人之名冊予本會,如未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相關資料,或逾期提出者,本會即依職權指定得轉換雇主之外國人18名,並另函廢止 貴公司聘僱外國人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等語。查被告該函復內容並非廢止原告聘僱外國人18名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僅係針對原告應於該函送達後7日內,就現有合法聘僱之外國人中擇定18名外國人得轉換雇主,並提供該等外國人之名冊,如未於期限內提出相關資料,被告即依職權指定,並另函廢止原告聘僱外國人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依前揭規定,該函核其性質係屬欠缺法效性之意思通知,並非被告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是原告主張應准其提起行政訴訟救濟,非屬可採。從而訴願決定為不受理之決定,並無違誤。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29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就業服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