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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408號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王立杰胡方新黃本仁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己○○
原告
庚○○
原告
辛○○
原告
壬○○
原告
癸○○
原告
子○○
原告
丑○○
原告
寅○○
原告
卯○○
原告
辰○○
原告
巳○○
原告
午○○
原告
未○○
原告
申○○
原告
酉○○
原告
戌○○
原告
亥○○
原告
天○○
原告
地○○
原告
宇○○
原告
宙○○
原告
玄○○
原告
黃○○
原告
A○○
原告
B○○
原告
C○○
原告
D○○
原告
E○○
原告
F○○
原告
H○○
原告
I○○
原告
J○○
原告
K○○
原告
L○○
原告
M○○
原告
N○○
原告
O○○
原告
P○○
原告
Q○○
原告
R○○
原告
S○○
原告
N○○
原告
T○○
原告
U○○
原告
V○○
原告
W○○
原告
X○○
原告
Y○○
原告
Z○○
原告
a○○
原告
b○○
原告
c○○
原告
d○○
原告
e○○
原告
f○○
原告
g○○
原告
h○○
原告
i○○
原告
j○○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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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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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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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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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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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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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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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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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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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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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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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w○○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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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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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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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甲甲○
原告
甲乙○
原告
甲丙○
原告
甲丁○
原告
甲戊○
原告
甲己○
原告
甲庚○
原告
甲辛○
原告
甲壬○
原告
甲癸○
原告
甲子○
原告
甲丑○
原告
甲寅○
原告
甲卯○
原告
G○○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被告
台灣警察專科學校
代表人
劉勤章校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
複代理人
李玉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訴願法第3條定有明文。「原告之訴,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規定。又依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起確認已解消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確認對象須為有違法爭議之行政處分,且在解消前合法爭訟中,因違法爭議之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或其他事由而解消者,為其特別訴訟要件,若有欠缺,其訴即不備要件,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合先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等分屬民國(下同)85年警察特考及86年警察特考之錄取人員,分別自86年9月6日至87年8 月6日及87年9月6日至88年8月6日,依被告所擬定「85年警察特考及格訓諫計畫」及「86年警察特考及格訓練計畫」(下稱系爭訓練計畫),在被告處接受為期11個月訓練,因系爭訓練計畫係被告越權擬定,且認定原告以學生身分參加訓練,違反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第2項、警察教育條例第9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0條等規定,對原告之服務年資、退休年資、保險、晉敍、考績等權益事項,均受重大不利益,爰訴請確認系爭已執行完畢訓練計畫違法等語。

三、查系爭訓練計畫,係被告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6條、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5條等規定擬定,並報由保訓會核定後據以實施,目的在增進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從事警察工作所需知能,建立其擔任警察官應具備之基本觀念,並加強其品德操守之考核,故系爭訓練計畫,除具有行政計畫性質外,亦係屬有法律依據之法規命令,並非行政處分,不得作為確認已解消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之對象,退步言,原告縱有受系爭訓練計畫所實施之具體處分,查原告對系爭訓練計畫實施過程及實施完畢後,未曾對之提起訴願,則其提起確認已執行完畢之系爭訓練計畫為違法之訴,其訴顯不備要件,依首揭規定及說明,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3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黃本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408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行政處分違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