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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884號

石油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瓊文帥嘉寶王碧芳

上訴人
原告
滿豐漁船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代表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乙○○部長)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因石油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11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0088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第2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5年6 月6 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帥 嘉 寶

法 官 王 碧 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884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石油管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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