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884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滿豐漁船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代表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乙○○部長)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因石油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11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0088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第2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5年6 月6 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