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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停字第6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徐瑞晃李得灶吳慧娟

聲請人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甲○○(市長)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定基律師
複代理人
莊郁沁律師
相對人
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乙○(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本院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94年度停字第6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理由欄第2點第2、5行及第3段第4行所載 「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助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款」,應更正為「勞工保險補助款」;第2點第6行所載「行政院衛生署」,應更正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定有明文。 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亦各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裁定正本與原本不符如主文欄所示,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停字第6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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