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再字第00013號

退休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王立杰胡方新黃清光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
乙○○(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退休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92年8月7日91年度訴字第202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為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及第276條第1項、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退休事件,不服本院91年度判字第2029號及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055號確定判決,以其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14款及第274條規定之情形,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經查,最高行政法院94年1月20日94年度判字第00055號判決,業已於民國(下同)94年1月28日送達於再審原告前程序起訴及提起上訴時所載地址台中市○○區○○路366號11樓之1所在之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由該大樓受僱人陳坤隆收受,有該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之期間,應自94年1月29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7日,迄至同年3月6日應已屆滿,因該日適逢星期日,故順延至隔日即同年3月7日為再審期間之屆滿日,惟再審原告遲至同年3月24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亦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其起訴狀未簽名或蓋章,因本件起訴不合法已駁回,故毋庸命補正,附此敍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黃清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再字第00013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退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