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再字第00069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王立杰李玉卿林玫君

再審原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許祺昌(會計師)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張剛卿

      林以福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2年12月12日92年度判字第1749號判決及本院91年7月17日90年度訴字第413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4款部分,經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1616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14、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提起再審之訴意旨略以:本院90年度訴字第4134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749號判決就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民國 (下同)83 年4 月26日經投審 (83) 秘字第3664號函 (下稱投審會83年函)漏 未斟酌為再審事由。惟查上開再審事由,再審原告前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 (見91年9 月9 日上訴理由狀第3 頁), 且本院90年度訴字第4134號判決級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1749號判決,經查就投審會83年函,於判決理由欄均有所論述,再審原告空言指摘原判決漏未斟酌投審會83年函,顯與事實不符,本件再審之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8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林玫君

中  華  民  國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再字第00069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