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8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郭吉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 月20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18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1條明文規定。
二、本院判決,係於95年5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因原告住所在高雄縣,扣除在途期間11日,算至95年6 月5 日(星期一,非假日)即已屆滿。上訴人延至95年7 月17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