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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882號

勞保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姜素娥吳東都陳秀媖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郭吉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 月20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18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1條明文規定。

二、本院判決,係於95年5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因原告住所在高雄縣,扣除在途期間11日,算至95年6 月5 日(星期一,非假日)即已屆滿。上訴人延至95年7 月17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秀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1882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勞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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