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41號
- 原告
- 政忠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郭金守(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 代表人
- 李榮達(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94年度訴字第341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事實概要欄第3行及理由欄第3點第2、3行所載報單號碼第AW/89/1「665」/0701號,應更正為第AW/89/1「432」/0701號;事實概要欄第8、9行及理由欄第3點第7行所載罰鍰金額「75」2,320元,應更正為「3,57」2,320元。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 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定有明文。 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如主文欄所示,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