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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4年度訴字第00830號

新型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劉介中黃秋鴻李玉卿

原告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乙○○部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丁○○
參加人
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複代理人
楊翠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經訴字第094061208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壹、事實概要:緣原告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0年3月30日以「風扇心軸潤滑之迴油結構」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案)。公告期間,參加人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榮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嗣後參加人前身為參加人合併而消滅,由參加人於92年4月11日向原處分機關聲明承受本件異議案。案經該局審查,於93年2月23日以智專三㈢05052字第932016673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案經被告經濟部審議,並以94年1月19日經訴字第09406120820號作成「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訴願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貳、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㈠、訴願決定撤銷。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

㈠、駁回原告之訴。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參、兩造之爭點:

一、原告主張之理由:參加人所提之異議證據一為86年12月1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馬達套管軸承之改良構造」新型專利案(下稱引證一),異議證據二為89年5月11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小型馬達自潤軸承油液回收構造」新型專利案(下稱引證二),異議證據三為89年12月1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含油軸承及轉子之軸結合構造」新型專利案(下稱引證三)。原告認為被告之決定理由,並不合理:

㈠、有關心軸41旋轉對於儲油槽14中所設置的潤滑油會產生攪動,使儲油槽14中的潤滑油內部與外界產生壓差,而讓潤滑油可經由心軸41導引進入自潤軸承30穿孔32中之原理,更需另一重要因素配合,而該重要因素卻為被告所忽略者,其中,系爭案心軸41下緣所設置的卡槽42寬度大於扣片23厚度,當風扇1啟動轉子40旋轉時會因為風力向下引流所產生的反推力而將轉子40向上推動,使轉子40啟動旋轉瞬間會自然的向上飄浮躍動,如此瞬間向上飄浮躍動,能使儲油槽14中所容置的潤滑油內部與潤滑油外界空氣形成壓差,而讓沾附在心軸41上的潤滑油能獲得心軸41瞬間向上飄浮躍動的拉昇力量,以及潤滑油遭到心軸41啟動旋轉及向上躍動提昇所產生的內外界壓差,使沾附在心軸41上的潤滑油能受到向上抽送而接觸到含有毛細孔的自潤軸承30中並進入軸承30穿孔32中,該等作用為被告所未詳加考量,才會認為系爭案能使潤滑油往上流動之陳述並不符合任何物理原理。

㈡、被告在訴願決定書所述:「固然因表面張力及黏性可使潤滑油吸附在心軸上,但充其量僅能被向上拉引一小段距離,由於軸承底面與儲油槽頂面(或扣片)之距離頗大,在儲油槽內之潤滑油並無法被往上送至穿孔32與心軸41處。」關於此段陳述內容,被告應能認同原告前述說明中,對於轉子40啟動心軸41旋轉時,會使轉子40及心軸41產生瞬間向上飄浮躍動,而可將沾附在心軸41表面的潤滑油向上引動之陳述,亦即,被告應能理解系爭案確可製造、實施及加以利用,符合產業利用性要件,然而,被告卻以尺寸距離問題而認為「軸承底面與儲油槽頂面(或扣片)之距離頗大,在儲油槽內之潤滑油並無法被往上送至穿孔32與心軸41處」,如此決定理由根本背離產業利用性要件判斷應屬於本質上是否能加以製造使用之內涵,因此,被告偏向於認定系爭案不具產業利用性之推斷純屬主觀臆測並無實據而顯無可採。

㈢、有關引證二所示之「小型馬達自潤軸承油液回收構造」,其自潤軸承1外表面為單一直徑,並沒有如系爭案軸承30在本體31一端延伸出圈徑較小的環圈部35,且於環圈部35中形成油槽38的特徵結構,故引證二並無法在自潤軸承1底端形成含油保油的容納空間,引證二專利說明書之創作說明⑵頁所述,「...,必要時還可以在自潤軸承1之一端或二端面加設墊圈34,以使潤滑油液形成一連續或循環之封閉通路,...」,其為構成一連續或循環之封閉通路需額外加設墊圈34始能達成,而除了增加零組件製造、備料及裝設成本以外,墊圈34封閉於軸承1頂端且同時以治具下壓進入定子座2的軸管21中,將因為墊圈34抵壓於軸承1頂端封閉了槽道12,使得治具下壓在軸管21中及儲油槽內受到擠壓的空氣難以由槽道12向外排出,故引證二設計,若要形成連續或循環之封閉通路而加設墊圈34,在本質上除了軸承1不具有系爭案軸承30的圈徑較小環圈部35,及環圈部35中形成油槽38的特徵結構以外,其加設墊圈34增加物料及製造組裝成本,以及會形成阻礙而難以將內部壓力排出。即引證二自潤軸承1外表面為單一直徑,引證二自潤軸承1中並無設置油槽結構,引證二為了使潤滑液形成封閉之連續或循環通路,必需在自潤軸承1一端或二端設置墊圈34,而當自潤軸承1插入定子2軸管21,以及轉子3轉軸31穿過墊圈34及插入自潤軸承1軸孔11中時,用治具向下同時壓迫,該墊圈34表面又封閉在槽道12一端或二端,而若引證二下側外殼體的定位座中,設置封閉的儲油槽時,墊圈34封閉在槽道12上、下端將使壓力無法對外釋出,而在組裝過程中,會形成反推力造成組裝困難之問題,而若引證二下側外殼體的定位座底端為開放形之設計,又將使風扇結構無儲油槽設計,造成自潤軸承1所流出來的潤滑油向下流失等問題,因此,引證二設計,除了結構特徵與系爭案不同以外,引證二會有不易裝設或潤滑油向下流失之缺點,故引證二無法達到如系爭案整體特徵結構所能產生的具體功效。

㈣、再如引證三的含油軸承2,其外表面為單一直徑,不具有系爭案在軸承本體一端延伸出環圈部,以及在環圈部中形成油槽之設計,其技術手段及內容不同於系爭案,引證三於組裝上,是將含油軸承2以鬆配合置入軸管1內孔11,且於軸管1內孔11上下端用上、下帽蓋12、13緊配合扣結定位,亦即,引證三結構特徵、技術手段與系爭案不同,並且,在製造組裝上,引證三以上、下帽蓋12、13封閉於軸管1內孔11上下端,而在插設迫緊時,上帽蓋12還是會對於含油軸承2的槽道22形成阻礙封閉,而造成下端壓力無法對外釋出之組裝困難等問題,為此,參加人在前揭異議程序及訴願程序中,並沒有用引證三來爭執本案主要技術特點,而僅用引證三之下帽蓋13中設置一墊片15可供軸3底端頂接,來論斷本案附屬技術之儲油槽中設置耐磨墊及緩衝墊,然而,引證三主要技術特點即與系爭案不同,其他依附在主要特點下之限制性附屬技術當然不同,被告審查系爭案與引證三,卻僅偏執於軸承表面是否具有槽道,而沒有全盤考量整體技術手段及內容,故被告所為之決定於認事用法上洵有違誤,故應予撤銷。

㈤、本件爭點在於迴路部分,即油路之循環,系爭案含油軸承之設計,利用表面張力及距離性可以產生吸附作用,目的都是潤滑軸承,引證二第4圖及引證一必須加入34溝槽才會產生系爭案之功效,所以系爭案具有進步性,又系爭案之軸承是屬於滋潤含油軸承,作用時有如海綿一般,會吸附回去,不會有滴落問題。系爭案槽道之設計除了可達到潤滑及循環之功效外,更可達到組裝容易方便目的。綜上論陳,系爭案是否具有產業利用性,應屬於本質上是否能製造使用加以判斷,而系爭案在產業上既能被製造使用,應可確認系爭案具產業利用性,無違專利法第9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今被告不以具體事證為由,卻主觀空泛認為本案不具產業利用性係純屬主觀臆測並無實據,且系爭案與引證二、三比較更具功效增進,符合新型專利進步性要件。

二、被告主張之理由:

㈠、原告訴稱當系爭案風扇啟動轉子時,會受到風力向下所產生的反推力而將轉子40向上推動,而產生瞬間向上飄浮躍動,促使儲油槽中所容置的潤滑油內部與外界空氣形成壓差,而讓沾附在心軸41上的潤滑油往上提升云云。經核,其陳述內容有諸多不合理之處。按轉子旋轉所產生風力之反推力能夠提升轉子之距離極其有限,而所謂儲油槽內外壓差不知所指為何?蓋因潤滑油內之壓力屬液體壓力,而潤滑油外界之壓力則屬氣體壓力,二種不同介質之壓力如何比較,該理由並不符合任何物理原理。此外,原告訴稱在啟動轉子之瞬間具有使潤滑油被向上拉昇之作用云云。惟該作用僅發生在啟動轉子之瞬間,短時間後即消失,並無法持續將儲油槽內之潤滑油往上提升,故原告所稱系爭案之結構及作動方式可使儲油槽內之潤滑油沿心軸往上流動之論述並不合理,且不符合物理原理,並不可採。

㈡、按引證二並非作為系爭案不具新穎性之論據,是原告所稱兩案構造特徵不同等情,並不足以論證原決定是否妥適。經查,引證二在自潤軸承之外表面設有一條以上之槽道,槽道之一端或二端延伸至自潤軸承之端面,且與軸孔相通,必要時還可以在自潤軸承之一端或二端面加設墊圈,使潤滑油形成一連續或循環之封閉通路,該開設槽道且與軸孔相通之技術手段,與系爭案在軸承本體上開設溝槽,並與穿孔及心軸連通之技術手段實屬相同,但由於系爭案軸承內之溝槽細部構造特徵稍異於引證二,該差異反而使系爭案之設計無法讓潤滑油迴流至穿孔與心軸之間隙,而無法達到潤滑油迴流循環使用之功效,故系爭案所採用之技術手段與引證二相同,且由於兩案在結構上之差異,使系爭案不具有引證二之功效。此外,系爭案在組裝時,軸套中及儲油槽內受到擠壓的空氣可由溝槽向外釋放而利於組裝之功效,在引證二中亦存在,系爭案並不具有特殊功效之增進,應不具進步性。

㈢、另,系爭案之主要特徵在於軸承本體上開設溝槽,組裝時,軸套中及儲油槽之內受到擠壓的空氣可由溝槽向外釋放,而易於組裝,而引證三亦是在含油軸承之外表面設有一個以上貫通含油軸承上下端面之槽道,故系爭案專利特徵已揭露於引證三,系爭案並不具功效增進,而不具專利性。

㈣、綜上所述,系爭案之迴油構造使得當心軸停止旋轉後,由溝槽回流之潤滑油會流入油槽中,並受到重力之影響而往下流入儲油槽內,然而,由於系爭案之心軸、扣片及儲油槽之空間結構並無法使在儲油槽內之潤滑油被往上提升而沿心軸再度進入軸承內而進行潤滑作用,故系爭案並不具有產業利用性,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另雖然引證二與三並非據以證明系爭案不具新穎性,惟卻足以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亦即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係在習知結構(外殼體之定位座、嵌槽、儲油槽)之基礎上附加軸承溝槽之設計,且溝槽之專利特徵已揭露於引證二及三中,系爭案為習知及已公開技術之組合,乃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原告理由並不可採。另,系爭案無法達到潤滑油潤滑之目的,其迴流距離太長,所以不會產生迴流循環使用之功效,因此無法達到系爭案之創作目的,不具產業上利用性,就進步性來看,從引證二、三與系爭案之技術手段比較,引證案都已經有槽道之設計,所以不具進步性。被告所為之訴願決定並無違誤,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參加人主張之理由:

㈠、本件爭點所在:系爭案是否具有產業利用性?系爭案是否具有進步性?

1、系爭案是否僅為其申請專利說明書及第5、6圖所揭示之習知技術與引證二之片斷技術相組合(單純組合)?

2、系爭案是否僅為其申請專利說明書及第5、6圖所揭示之習知技術與引證三之片斷技術相組合(單純組合)?

㈡、系爭案不具產業利用性:

1、原告辯稱當心軸41旋轉時,因攪拌作用而使潤滑油內外形成壓差現象,致使儲油槽14中的潤滑油可經由心軸41導引向上。且當心軸41旋轉時,潤滑油因表面張力及黏性可吸附在心軸41上,並向上流動云云。惟查系爭案之心軸41旋轉會造成壓差現象,並不符合任何物理原理。且系爭案之潤滑油沿心軸41向上流動,再由溝槽34、36流回油槽38時,潤滑油受重力之影響,勢必會沿著扣片23與心軸卡槽42之間隙往下流至儲油槽14中,該潤滑油並無法由穿孔32沿著心軸41向上流動而潤滑心軸41。

2、另,被告於訴願階段函請專家(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機械系)提供意見,該教授於審查意見三亦指出:系爭案固然因表面張力及黏性可使潤滑油吸附在心軸41上,但充其量僅能被向上拉引一小段距離,由於軸承30底面與儲油槽14頂面(或扣片23)之距離頗大,在儲油槽14內的潤滑油並無法被往上送至穿孔32與心軸41之處。因此,系爭案將使含油軸承30所釋放出之潤滑油逐漸流失,致使心軸41變成乾磨擦而影響使用壽命。系爭案無法達其創作目的與功效,系爭案確實不具產業利用性,被告之認定並無違法。

3、原告於準備程序辯稱:系爭案軸承30本身為含油軸承不會無油。系爭案之小型風扇心軸41長度極短,不會有上述專家審查意見三所指出情形,系爭案具產業利用性。經查:

⑴、系爭案說明書及第5、6圖所示之習知風扇心軸結構,其軸承70即為含油軸承,且系爭案說明書稱該習知結構易造成軸承70之含油易由頂端流失,使心軸81變成乾磨擦,造成使用壽命縮短而易損壞。該習知風扇心軸結構之含油軸承,既會有含油易由頂端流失,使心軸81變成乾磨擦情形。相同地,系爭案之結構,在儲油槽14內的潤滑油並無法被往上送至穿孔32與心軸41之處。因此,系爭案之含油軸承30所釋放出之潤滑油亦會逐漸流失。原告辯稱含油軸承不會無油,顯非事實,且與系爭案說明書所述相互矛盾。

⑵、系爭案之心軸41長度為何?於其說明書中並未加以說明,況且,該小型風扇之心軸長度為何?與在儲油槽14內的潤滑油是否可以被往上送至穿孔32與心軸41之處,並無關聯,因為系爭案之心軸41係突出於軸承30,且以扣片23卡合於卡槽42,如此,該落在儲油槽14內之潤滑油,若因表面張力及黏性,其潤滑油亦僅能吸附在鄰卡槽42位置之心軸41底端,其無法被向上拉引往上送至穿孔32與心軸41之處。原告辯解並不足採。

4、依據專利審查基準第2-2-2至2-2-4頁,縱如原告認為系爭案:「當心軸41旋轉時,因攪拌作用而使潤滑油內外形成壓差現象,致使儲油槽14中的潤滑油,因表面張力及黏性可使潤滑油吸附在心軸上」。惟,其亦如前述專家之審查意見,「充其量該潤滑油僅能被向上拉引一小段距離,由於軸承底面與儲油槽14頂面(或扣片)之距離頗大,在儲油槽14內之潤滑油並無法被往上送至穿孔32與心軸41處」。則系爭案顯然為雖有具體技術手段,但該新型創作目的顯然難以達成之「非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被告對系爭案所為之不具產業利用性認定,並未違法。

㈢、系爭案不具進步性:

1、系爭案係改良其專利說明書第5、6圖所示習知風扇結構,系爭案技術特徵與該習知風扇結構之差異僅在該「含油軸承30」構件,即「軸承30其本體31中設置穿孔32,本體31一端延伸出環圈部35,環圈部35中形成油槽38,本體31上開設溝槽34、36,使軸承30於轉子40之心軸41旋轉而釋出之潤滑油可由穿孔32流向溝槽34、36,且由溝槽34、36流回油槽38及穿孔32中」。

2、經查,引證二揭示「自潤軸承1外表面設一條以上之槽道12,槽道12之一端或二端延伸至自潤軸承1之端面,且與軸孔11相通」。系爭案在軸承30本體31上開設溝槽34、36,並與穿孔32及心軸41連通之技術手段與引證二在自潤軸承1外表面設一條以上之槽道12且與軸孔11相通之技術手段相同。被告於訴願階段函請專家提供之審查意見四亦指出:引證二在自潤軸承外表面所開設之槽道且與軸孔相通之技術手段實屬相同,但由於系爭案軸承內之溝槽34、36細部構造特徵稍異於引證二,此差異反而使系爭案之設計無法讓潤滑油迴流至穿孔32及心軸41之間隙,而無法達到潤滑油迴流循環使用之功效。故,一方面系爭案所採用之技術手段與引證二相同。但另一方面,由於二案在結構上之差異,反而使系爭案不具有引證二之功效。此外,系爭案在組裝時,軸套21中及儲油槽14內受到擠壓的空氣可由溝槽34、36向外釋放而利於組裝之功效在引證二中亦存在,系爭案並不具有特殊功效增進。

3、引證三亦揭示「含油軸承2之外表面設有一個以上貫通含油軸承2上下端面之槽道22」技術手段,因此,與引證三相較,系爭案亦僅係運用該引證三之技術手段,且亦無功效之增進,系爭案不具進步性。以及,被告於訴願階段函請專家提供之審查意見四亦指出:系爭案在軸承本體上開設溝槽之專利特徵實已揭露於引證三中,引證三亦是在含油軸承2之外表面設有一個以上貫通含油軸承2上下端面之槽道22。故,與引證三比較,系爭案並不具新穎性及功效增進,應不具專利性。

4、原告於準備程序辯稱:系爭案之軸套21中及儲油槽14內受到擠壓的空氣可由溝槽34、36向外釋放而利於組裝,系爭案具進步性。惟查,系爭案之該功效亦與引證二「軸管21及其底部受到擠壓的空氣可由槽道12向外釋放而利於組裝」;及引證三「軸管1及下帽蓋14內受到擠壓的空氣可由槽道22向外釋放而利於組裝」之功效相同,此亦有被告於訴願階段函請專家提供之審查意見四可證,因此,原告之辯解亦不足採。

5、整體而言,系爭案僅係在其專利說明書第5、6圖所示習知風扇結構(外殼體10、定子20、轉子40)基礎上,加上軸承溝槽34、36之設計,而溝槽34、36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引證二、三中,因此,系爭案僅係習知風扇結構與引證二或引證三之片斷技術相組合(集合),且系爭案亦無功效增進。綜上所述,引證二與系爭案相較,引證二槽道與系爭案所設計之溝槽都是相類似之構造,而就進步性部分,因引證二、三都已有槽道之設計,已有揭露系爭案專利特徵,故系爭案不具進步性,被告所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決定並無違法。

理由

按「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固為系爭案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所明定。而「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一、...。二、...。」、又「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復為同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所明定。

本件第00000000號「風扇心軸潤滑之迴油結構」新型專利異議案,參加人所提之異議證據一為86年12月1 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馬達套管軸承之改良構造」新型專利案(下稱證據一),異議證據二為89年5 月11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小型馬達自潤軸承油液回收構造」新型專利案(下稱證據二),異議證據三為89年12月1 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含油軸承及轉子之軸結合構造」新型專利案(下稱證據三)。

原處分機關以系爭案並無法由證據一、二、三輕易思及轉用而成,且系爭案軸套中及儲油槽內受到擠壓的空氣可由溝槽向外釋放,避免封閉的儲油槽內形成氣體壓力之反推力,組裝順暢,且潤滑油可經由軸承之溝槽流回油槽再進入穿孔中形成循環供油,心軸運轉順暢,故系爭案具進步性。系爭案心軸底端深入定位座之儲油槽中,當轉子之心軸旋轉時,潤滑油可經由心軸導引向上,另軸承底部油槽本身具有潤滑油之儲油含油作用,系爭案儲油槽含油軸承之潤滑油可由穿孔沿著心軸向上潤滑心軸,並且可經溝槽流回油槽再進入穿孔形成循環,無心軸乾磨擦之情形,並無不具產業利用性之情事。乃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以系爭案之結構特徵是否可達到潤滑油可迴流循環使用之創作目的,而得謂具產業上之利用性?又系爭案所採用之技術手段是否已揭露於證據二、三中,且未有功效之增進,得認不具進步性?均值再酌。原處分機關未審及此,遽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嫌有未洽,爰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重為審酌後,另為適法之處分。

兩造爭執之要點:

㈠原告起訴意旨略謂:被告未詳加考量,才會認為系爭案能使潤滑油往上流動之陳述不符合任何物理原理。而引證二設計,除了結構特徵與系爭案不同,會有不易裝設或潤滑油向下流失之缺點,引證二無法達到如系爭案整體特徵結構所產生的具體功效。引證三主要技術特點與系爭案不同,其他依附在主要特點下之限制性附屬技術當然不同,被告審查系爭案與引證三,卻僅偏執於軸承表面是否具有槽道,而沒有全盤考量整體技術手段及內容。

㈡被告答辯意旨略謂:原告所稱系爭案之結構及作動方式可使儲油槽內之潤滑油沿心軸往上流動之論述並不合理。系爭案採用之技術手段與引證二相同,且由於兩案在結構上之差異,使系爭案不具有引證二之功效。又系爭案專利特徵已揭露於引證三,系爭案並不具功效增進,而不具專利性。雖然引證二與三並非據以證明系爭案不具新穎性,惟卻足以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

本院判斷如下:

㈠經查系爭案係於90年3 月30日提出申請,並公告於91年1 月1日之專利公報,其結構特徵依申請專利範圍所述是指:「1、一種風扇心軸潤滑之迴油結構,其中,風扇係由外殼體、定子、轉子所組成;外殼體之底板上形成定位座,定位座周緣形成嵌槽,定位座中形成封閉的儲油槽;定子,具有上磁極片、下磁極片且包含線圈及電路板,並以軸套穿設一體,而在軸套中設置含油的軸承,且將轉子之心軸樞設於軸承中;軸承,其本體中設置穿孔,本體一端延伸出環圈部,環圈部中形成油槽,本體上開設溝槽,使軸承於轉子之心軸旋轉而釋出之潤滑油可由穿孔流向溝槽,且由溝槽流回油槽及穿孔中。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風扇心軸潤滑之迴油結構,其中,軸承之本體端緣設置倒角。

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風扇心軸潤滑之迴油結構,其中,轉子之心軸末端設置卡槽,卡槽可供扣片扣持其中。

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風扇心軸潤滑之迴油結構,其中,外殼體之儲油槽中可設置磨耐墊及緩衝墊。」

㈡按非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其類型包括:1.未完成之新型。

2.非可供營業上利用之新型。3.實際上顯然無法實施之新型。該未完成之新型又包括:⑴欠缺達成新型創作目的之技術手段。⑵雖有具體技術手段,但該新型創作目的顯然難以達成。此有系爭案核准審定時專利審查基準第2-2-2 至2-2-4 頁規定可稽。是以雖有具體技術手段,但該新型創作目的顯然難以達成,仍屬不具產業利用性。

㈢原告及原處分機關認為:當心軸旋轉時,因攪拌作用而使潤滑油內外形成壓差現象,致使諸油槽(14)中的潤滑油可經由心軸導引向上。且當心軸旋轉時,潤滑油因表面張力及黏性可吸附在心軸上,並向上流動云云。惟查:

1、系爭案中沿心軸向上流動,再由溝槽(34)、(36)流回油槽(38)之潤滑油,受到重力之影響,勢必會沿著扣片(23)與心軸卡槽(42)之間隙往下流至儲油槽(14)中,並無法依專利說明書內容所述會由穿孔(32)沿著心軸向上流動而潤滑心軸(41)。

2、且系爭案之心軸41係突出於軸承30,且以扣片23卡合於卡槽42,如此,該落在儲油槽14內之潤滑油,若因表面張力及黏性,其潤滑油亦僅能吸附在鄰卡槽42位置之心軸41底端,其無法被向上拉引往上送至穿孔32與心軸41之處。原告主張並不足採。

3、潤滑油內之壓力屬液體壓力,而潤滑油外界之壓力則屬氣體壓力,二種不同介質之壓力無從比較,原告所主張系爭案之心軸41旋轉會造成壓差現象,並不符合任何物理原理。原告雖主張:在啟動轉子之瞬間具有使潤滑油被向上拉昇之作用云云。惟該作用僅發生在啟動轉子之瞬間,短時間後即消失,並無法持續將儲油槽內之潤滑油往上提升,故原告所稱系爭案之結構及作動方式可使儲油槽內之潤滑油沿心軸往上流動之論述並不合理,且不符合物理原理,並不可採。

4、又固然因表面張力及黏性可使潤滑油吸附在心軸上,但僅能被向上拉引一小段距離,由於軸承底面與儲油槽頂面 (或扣片)之 距離頗大,在儲油槽內之潤滑油並無法被往上送至穿孔(32)與心軸(41)處。因此,系爭案將使得含油軸承所釋放出之潤滑油逐漸流失,致使心軸變成乾磨擦而影響使用壽命。系爭案之結構特徵並無法達到潤滑油迴流之目的,雖有具體技術手段,但系爭新型專利之創作目的顯然難以達成。被告認不具產業利用性,自無不合。

5、被告於訴願階段函請專家(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機械系)提供意見,該審查意見三亦指出:系爭案固然因表面張力及黏性可使潤滑油吸附在心軸41上,但充其量僅能被向上拉引一小段距離,由於軸承30底面與儲油槽14頂面(或扣片23)之距離頗大,在儲油槽14內的潤滑油並無法被往上送至穿孔32與心軸41之處。因此,系爭案將使含油軸承30所釋放出之潤滑油逐漸流失,致使心軸41變成乾磨擦而影響使用壽命。系爭案無法達其創作目的與功效,系爭案確實不具產業利用性,被告之認定並無違法。

6、原告雖主張系爭案軸承30本身為含油軸承不會無油,系爭案之小型風扇心軸41長度極短,不會有上述專家審查意見三所指出情形,系爭案具產業利用性云云。經查原告之上開主張,應係指如海綿吸水之毛細現象(見原告主張理由㈤),惟按毛細現象的原理係液體分子間及其與毛細管內壁間分子間的附著力大於液體分子間內聚力的結果。越往上升,所需克服的重力就越大,是以前述專家之審查意見三以:「充其量該潤滑油僅能被向上拉引一小段距離,由於軸承底面與儲油槽14頂面(或扣片)之距離頗大,在儲油槽14內之潤滑油並無法被往上送至穿孔32與心軸41處」,自屬有據。此外,系爭案之心軸41長度為何?於其說明書中並未加以說明,則依系爭案之專利說明書所載,系爭案創作目的顯然難以達成之「非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

7、綜上所述,系爭案顯然為雖有具體技術手段,但該新型創作目的顯然難以達成之「非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被告對系爭案所為之不具產業利用性認定,並未違法。

㈣查被告已認定系爭案不具產業利用性,原不必再與引證案比對新穎性及進步性,惟本件被告仍退一步,設系爭案已具產業利用性,再將系爭案與證據二、三組合比較,亦認不具進步性,玆論述如下:

1、查證據二在自潤軸承(1)之 外表面設有一條以上之槽道(12),槽道之一端或二端延伸至自潤軸承之端面,且與軸孔相通,必要時可在自潤軸承之一端或二端面加設墊圈(34 ),以使潤滑油形成一連續或循環之封閉通路。證據二在自潤軸承外表面所開設之槽道且與軸孔相通之技術手段實與系爭案在軸承本體(31)上開設溝槽(34)、(36),並與穿孔(32)及心軸(41)連通之技術手段固屬相同,但系爭案軸承內之溝槽細部構造特徵稍異於證據二,應具有新穎性。但因此差異,使系爭案之設計無法讓潤滑油迴流至穿孔(32 )與心軸(41)之間隙,而無法達到潤滑油迴流循環使用之功效(如前所述)。故,一方面系爭案所採用之技術手段與證據二相同。但另一方面,由於兩案在結構上之差異,反使系爭案不具有證據二之功效。此外,系爭案在組裝時,軸套(21)中及儲油槽(14)內受到擠壓的空氣可由溝槽(34)、(36)向外釋放而利於組裝之功效在證據二中亦存在,系爭案並不具有特殊功效增進,與證據二比較,系爭案不具功效增進。

2、比較系爭案與證據三之結構特徵可知,系爭案之主要專利特徵係在於軸承本體(31)上開設溝槽(34)、(36),在組裝時,軸套(21)中及儲油槽(14)之內受到擠壓的空氣可由溝槽(34)、(36)向外釋放,而易於組裝。系爭案在軸承本體上開設溝槽之專利特徵實已揭露於證據三中,證據三亦是在含油軸承(2)之 外表面設有一個以上貫通含油軸承(2)上 下端面之槽道(22),故與證據三比較,系爭案並不具功效增進。

3、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係在習知結構(外殼體之定位座、嵌槽、儲油槽)之基礎上附加軸承溝槽之設計,而溝槽之專利特徵已揭露於證據二及證據三中,被告質疑系爭案是否非為習知及已公開技術之組合,而具進步性,即有再為斟酌之餘地等語,並非無由。

4、至於證據一之套管軸承(50)具有不同外徑之區段(51)、(52),在外徑較大之區段(52)之外緣開設有若干溝槽(53),可對含於軸承(50)中因擠壓而迫出之油料提供導流之作用。證據一與系爭案之創作目的以及所欲達成之功效均屬不同。另一方面,由於證據一之該等溝槽並未與軸蕊(15)連通,因此沿著軸蕊(15)向上流動之潤滑油並無法經由溝槽迴流至軸蕊(15),此與系爭案之構造特徵並不相同、證據一不具證據力,業經訴願決定書說明甚詳,亦為雙方所不爭,附此敘明。

從而,被告依首揭規定,作成「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訴願決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劉介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李玉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830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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