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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簡字第00467號

退除給與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劉介中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
代表人
陳邦治(總司令)
訴訟代理人
辛○○

      壬○○

      庚○○

上列當事人間因退除給與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於訴狀送達後,除經被告同意或本院認為適當者外,不得變更原訴(或追加他訴),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開追加訴之聲明:「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16萬7,351元整」於原起訴之原告訴狀送達被告後,又提起本件追加之訴,既未得被告同意,本院亦以追加之訴於本件準備程終結後為之,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突增致改行通常程序,將延滯訴訟進行,因認為不適當,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第七庭 法 官 劉介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467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退除給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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