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071號
- 原告
- 甲○○
上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間聲請非常上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條及第107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363號刑事確定判決理由矛盾違背法令,先後數次向最高法院檢察署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該署以原告之聲請與非常上訴法定要件不符,逐一函復在案,嗣原告對該署94年4月25日台愛字第0940004738號函認其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於法不合,礙難辦理,表示不服,向法務部提起訴願,經其以94年6月13日法訴0000000000訴願決定不受理,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法務部訴願決定,並責令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等語。按檢察機關實施之犯罪偵查、訴追程序,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屬於廣義司法權之行使,與一般行政行為有別,人民對之如有不服,應循刑事訴訟法所定之特別程序提出救濟,經核原告主張應責令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以為救濟云云,依前揭說明,均屬應循刑事程序請求救濟,從而,法務部以原告前述所為之訴願為不合法,而為不受理之決定,核無不合。原告復對之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並無審判權,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