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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560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黃清光曹瑞卿許瑞助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地價稅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5年5 月18日94 年度裁字第02560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不服本院94年度裁字第 02560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抗告人係於95年6 月1 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自95年6 月2 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3 日,至95年6 月14日(星期三)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95年6 月15日始提抗告,亦有加蓋於訴狀收文戳記所載日期為憑。抗告人提起抗告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變期間,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許瑞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560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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