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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41號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徐瑞晃李得灶吳慧娟

原告
政忠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
訴訟代理人
郭金守(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
李榮達(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94年度訴字第341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事實概要欄第3行及理由欄第3點第2、3行所載報單號碼第AW/89/1「665」/0701號,應更正為第AW/89/1「432」/0701號;事實概要欄第8、9行及理由欄第3點第7行所載罰鍰金額「75」2,320元,應更正為「3,57」2,320元。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 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定有明文。 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如主文欄所示,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1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產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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