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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616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張瓊文王碧芳胡方新

上訴人
鎮海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住同上
被上訴人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
代表人
乙○○(處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1 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03616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96年3 月26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顯已逾首揭規定補提上訴理由書之20日期限,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胡方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幸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3616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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