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616號
- 上訴人
- 鎮海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
- 代表人
- 乙○○(處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1 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03616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96年3 月26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顯已逾首揭規定補提上訴理由書之20日期限,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