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更一字第000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兼共同送達
- 即原告
- 乙○○
- 即原告
- 丙○○
- 即原告
- 丁○○
- 即原告
- 戊○○
- 即原告
- 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庚○總經理)住同
- 訴訟代理人
- 壬○○
辛○○兼送達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因農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本院94年度訴更一字第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4年12月27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