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87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軍官學校間償還公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 月8 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01287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96年3 月3 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 日,算至96年3 月26日(星期一)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99年1 月19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