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179號
- 原告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虞哲(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撤銷訴訟,須以經過訴願為其前提,其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因贈與稅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被告以查獲原告於89年間及91年間,先後移轉銀行存款新台幣 (下同)19,420,000 元、6,000,000元予胞姐林美麗、李淑芬二人,經核屬贈與行為,課徵原告贈與稅各4,297,800元、497,000元,並裁處罰鍰各4,297,800元、497,000元。惟查,被告並未將前開贈與稅核定通知書合法送達予原告,其核課顯不合法;且原告將上開銀行存款以胞姐林美麗、李淑芬之名義為定存,僅是為了分散利息,並非贈與,其後回存金額亦有多筆,被告未予查明,逕予核課贈與稅並裁處罰鍰,顯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撤銷等語,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程序,依首開說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