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179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徐瑞晃吳慧娟蕭惠芳

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許虞哲(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撤銷訴訟,須以經過訴願為其前提,其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因贈與稅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被告以查獲原告於89年間及91年間,先後移轉銀行存款新台幣 (下同)19,420,000 元、6,000,000元予胞姐林美麗、李淑芬二人,經核屬贈與行為,課徵原告贈與稅各4,297,800元、497,000元,並裁處罰鍰各4,297,800元、497,000元。惟查,被告並未將前開贈與稅核定通知書合法送達予原告,其核課顯不合法;且原告將上開銀行存款以胞姐林美麗、李淑芬之名義為定存,僅是為了分散利息,並非贈與,其後回存金額亦有多筆,被告未予查明,逕予核課贈與稅並裁處罰鍰,顯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撤銷等語,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程序,依首開說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蕭惠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179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